專家簡介:于培湖,煙臺市森林資源監(jiān)測保護服務中心研究員。工作30多年來,始終致力于野生動植物保護、自然保護區(qū)管理和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2024年7月17日,煙臺市人民政府頒布了《關于設立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qū)和禁獵期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日前,煙臺市林業(yè)局邀請煙臺市森林資源監(jiān)測保護服務中心研究員于培湖對《通告》進行了解讀。
問:《通告》的出臺背景是什么?
答:為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資源,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關于設立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qū)和禁獵期的通告》于2021年6月20日由煙臺市人民政府頒布,于2024年7月31日到期。《關于設立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qū)和禁獵期的通告》實施以來,全市各級各部門共查處非法狩獵案件上百起,嚴厲打擊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違法犯罪活動,有效保護了全市野生動物資源。但在個別地區(qū),因利益驅使或飲食陋習,獵捕獵殺野生動物違法犯罪行為仍然存在。為進一步加強陸生野生動物日常監(jiān)管,市林業(yè)局重新起草了《關于設立陸生野生動物禁獵區(qū)和禁獵期的通告》。
問:《通告》中的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哪些?
答: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附錄Ⅱ》《山東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的陸生野生動物,全面禁止以食用為目的獵捕、交易、運輸在野外環(huán)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問:我市常見的陸生野生動物都有哪些?
答:二級保護動物在煙臺較常見的包括鴞(貓頭鷹)、雀鷹、松雀鷹、蒼鷹、海鸕鶿、紅脅繡眼鳥、紅嘴相思鳥、畫眉、百靈、鷯哥等。“三有”野生動物在煙臺較常見的包括蒙古兔(野兔)、環(huán)頸雉(野雞)、刺猬、黃鼬(黃鼠狼)、黑眉蝮、壁虎、中華蟾蜍、草蜥、喜鵲、麻雀、海鷗、家燕、斑鳩、杜鵑、戴勝、白鷺、綠鷺、暗綠繡眼鳥、綠頭鴨、鵲鴨等。
問:違反《通告》規(guī)定,在禁獵區(qū)、禁獵期范圍內進行獵捕可能會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qū)、禁獵(漁)期獵捕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guī)定獵捕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在自然保護地、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破壞生態(tài)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一千元的,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